边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农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某某,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4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边某某于2014年1月30日23时许,在农安县前岗乡孙家村村部南东西林带,盗伐王钧雷个人所有林木3棵,立木材积3.592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据确实,且赃物已返还,足以认定。
本庭认为,被告人边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返还失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盗伐林木)、 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466.5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大威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钱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