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5 07:29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丽丽,女,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九台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1月05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0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0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于2012年01月至08月间,在九台市纪家镇姜家村自家开的卖店内非法经营“六合彩”,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多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费某甲、崔某某、王某甲、孔某某、杨某某、王某乙、费某乙、李某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账本清单;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缴纳罚金、退赃,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姜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

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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