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甲、王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5 07:3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九台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8年4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九台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其妻子王某甲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8日,在九台市纪家镇二十村4组自己家中非法经营“六合彩”,金额为人民币六万六千三百八十四元。被告人徐某甲得赃款300元,被告人王某甲得赃款200元。被告人徐某甲于2014年1月13日到九台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2月18日到九台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徐某乙、王某乙、刘某某、徐某丙、张某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投案自首经过、账本、宣传单、生肖特码表、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国家秩序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徐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追缴。

四、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曲燕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