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辉、肖志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7:5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终字第00228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辉,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涟源市,捕前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志勇,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涟源市,捕前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志辉、肖志勇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长经开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志辉、肖志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志辉、肖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9月份至2013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志辉伙同肖志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由被告人肖志勇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专用车厂宿舍建立制假窝点,被告人王志辉负责散发制假信息、联系客户,分别伪造、贩卖房产证一份、离婚证一份、机动车驾驶证一份、身份证一份、高中毕业证两份、户口本两份、“长春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南湖派出所”公章一枚、“长春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浦东路派出所”公章一枚。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志辉联系贩卖虚假残疾军人证两份、“二道区威力物资经销处财务专用章”一枚。2013年5月7日,被告人王志辉、肖志勇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前科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孙某甲、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孙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志辉、肖志勇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辉、肖志勇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之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王志辉、肖志勇伪造居民身份证一份,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王志辉伪造公司印章一枚、王志辉、肖志勇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二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王志辉有期徒刑二年;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剥夺其政治权利一年;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肖志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剥夺其政治权利一年;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王志辉上诉称,其仅有张贴非法广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原判量刑过重。

肖志勇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

经本合议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相同。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王志辉张贴制假信息,与买家联络,并交由肖志勇制作后共同牟利,其中二人共同伪造、贩卖房产证一份、离婚证一份、机动车驾驶证一份、身份证一份、毕业证二份、户口本二份、派出所公章二枚;王志辉单独贩卖虚假的残疾军人证二份、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二人之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上诉人王志辉虽未参与假证的制作,但其张贴非法广告的行为是二上诉人牟利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分工,不影响其定罪;原判根据二上诉人的犯罪情节依法量刑并无不当;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龙 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裴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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