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立屹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7:55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731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陈立屹,男,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以(2012)长汽开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立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78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陈立屹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2年1月13日22时左右,在长春市一汽50街区252路公交车站点附近,跟踪被害人让其交出背包被害人拒绝后,用拳击打被害人头部两拳将其打倒在地,抢被害人诺基亚E63型手机一部,及黑色女士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700元、棕色钱包一个、银行卡及医保卡、欧亚购物卡。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820元。合计抢劫总价值人民币3924元。案发后剩余赃款2090元及物品被公安机关收缴返还被害人。该犯的家属退赃610元,已返还被害人。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83.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784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立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立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