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占伟刑减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7:5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507号

罪犯冯占伟,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九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占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3年1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冯占伟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占伟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财产刑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冯占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李晓春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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