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彦坤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7:57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843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彭彦坤,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以(2012)德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彦坤犯放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彭彦坤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系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鸡政科负责人,因天成牧业公司代养户李某某私自出卖代养肉鸡,在清理该欠款中与李某某产生矛盾,该犯遂提出报复李某某。2011年8月22日该犯伙同陈某、于某经预谋,于当晚12时许到德惠市菜园子镇张家沟村十三社李凤桐家鸡舍附近用事先准备的汽油将该空闲的鸡舍点燃。造成直接损失877元。2011年10月12日,该犯因其代养的天成牧业公司肉鸡长势不好,为减少其个人的损失,遂于合伙人李某(另案处理)预谋,由李某与被害人于某某联系,以暴力相威胁将于某某收购的肉鸡强行扣留,并以报案相要挟向于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赃款54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综合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5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彭彦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彦坤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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