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邢树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7:59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791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邢树奎,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以(2012)德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树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邢树奎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邢树奎与被害人侯某某系屯邻关系,被告人邢树奎与侯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3年02月16日,被告人邢树奎将王某某领到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亲戚家居住了两天。2月18日,被告人邢树奎送王某某回家,当二人在边岗乡太兴村路口等车时,遇见了来寻找妻子的侯某某。侯某某见状便与被告人邢树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邢树奎持刀将侯喜武胸部扎伤,侯某某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邢树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侯某某家属人民币5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0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邢树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树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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