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敬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04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416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齐敬国,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敬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2010年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齐敬国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12月4日,罪犯齐敬国伙同另两人经预谋来到齐敬国的亲属赵某家,三人在其亲属家吃完饭后离开,另两名同案按照事先预谋,以电话本落在赵家为由骗开房门,该犯齐敬国在外守候,同案二人进屋后用菜板和拳头将赵某击打致死,二人在屋中翻找钱物时赵某妻子回家发现并呼救,三人见状逃离现场。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31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2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59.9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齐敬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犯罪情节恶劣,恶性较深,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齐敬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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