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宗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429号
罪犯金宗煜,男,1964年2月2日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7)丹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宗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因本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以(2007)辽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金宗煜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金宗煜系朝鲜恩德贸易总会社驻沈阳办事处指导员。2006年11月6日16时,该犯携带10900粒黄色药片(亚甲二氧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8.3%)从鸭绿江大桥进入中国丹东境内欲进行贩卖时被海关缉私人员抓获。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31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2月5日获得表扬1次,2012年8月9日获得表扬1次,2011年7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1年1月25日获得表扬1次,2010年8月4日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29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181.4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金宗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涉毒,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宗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