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05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385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陈维国,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白山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维国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以(2008)吉刑经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陈维国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21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陈维国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陈维国于2004年在韩国留学期间,被台湾间谍组织代理人张某某策反,接受情报搜集任务。回国后经过多次加密,通过互联网向张某某传递多份文件和有关资料信息,其中两份秘密级国家秘密,收受间谍活动经费共计人民币160578元。没收间谍经费80000元,继续追缴80578元。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十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31日获得奖励1次,2013年2月6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8月9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1月11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71.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维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危害国家安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维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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