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义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06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409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陈义杰,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义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以(2003)吉刑终字第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2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08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497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9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9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陈义杰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2月17日,罪犯陈义杰与其兄等人在喝酒与被害方发生口角,其哥哥对双方进行劝阻后离开,该犯走到门口时见有十余人,便闯入一水饺店抢走一把菜刀返回现场,持刀砍被害人程某腹部一刀致其死亡;砍被害人韩某一刀,致其轻微伤。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31日获得奖励1次,2013年2月6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8月9日获得奖励1次,2011年12月31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22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83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义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义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