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377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赵刚,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4日作出(2007)吉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中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赵刚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赵刚因怀疑被害人任某对妻子说自己坏话,怀恨在心,指使他人用砍刀、铁棒将被害人腿打断。2007年4月9日,在赵刚的指认下,同案持铁棍击打被害人颈部、腿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另2007年2月27日,该犯因琐事对被害人王某不满,指使他人报复王某,造成被害人轻伤。案发后该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任某亲属及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31日获得奖励1次,2013年2月6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8月9日获得表扬1次,2012年1月10日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13.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