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时林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08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594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时林,男,1993年2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舒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时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时林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至3月,该犯在舒兰市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累计12.6克。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16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8月6日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88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30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时林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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