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新德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251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长刑执假字第0251号
罪犯贾新德,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以(2008)二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新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6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贾新德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该犯伙同他人盗窃作案6起,盗窃电缆及钢板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1808元。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66分。已执行财产刑1000.00元,月消费157.63元。该罪犯26岁,其母韩善香保障其生活,通化市二道江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犯罪前没有违法行为,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同意该犯适用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贾新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新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