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宁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591号
罪犯马宁,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宽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马宁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在长春市宽城区火车站附近,抢走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2元。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8月6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2月6日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51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财产刑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宁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