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玉江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09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563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陈玉江,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玉江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陈玉江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1月16日,该犯因盗窃罪被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看守所服刑时于1995年10月27日晚,该犯伙同他人在临江市花山镇修河坝时,趁管教不备之机脱逃。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16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8月8日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1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玉江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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