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路齐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232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长刑执假字第0232号
罪犯路齐,男,1991年9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蛟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路齐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16日,该犯伙同他人在蛟河市蛟河大街与对方5人发生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将被害人打致轻伤。案发后,民事赔偿达成谅解协议。该犯先期羁押12天。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90.5分。该罪犯22岁,其表姐贺秀梅保障其生活,吉林省蛟河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路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