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腾翠苹不予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85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85号
罪犯腾翠苹,女,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腾翠苹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腾翠苹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7日,该被告伙同他人在德惠市西五道街安泰小区盗窃五菱面包车未遂,恐败露,遂将汽车点燃烧毁,该车价值18000元。未赔偿被害人损失。2010年9月10日,被告人腾翠苹受刘凯指使,在德惠市某商店偷得汽车钥匙一把。9月13日,刘凯持该钥匙在德惠市盗窃奇瑞轿车一辆,价值76483元。该车被追缴返还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为从犯。其姐腾某某自愿作为其假释后的监督联系人,并负责其生活。有签署了监督联系保证书。 。榆树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腾翠苹适用假释。。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8月26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2月13日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40.2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财产刑20000元。该罪犯32岁。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在2009年9月连续作案二次,在盗窃未遂时为掩盖罪行将所要盗窃的车辆烧毁,反映其主观恶意深。综合评判,其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腾翠苹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