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彩侠予以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86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86号
罪犯李彩侠,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彩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彩侠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彩侠在2011年2月-3月间,其出租房内介绍、容留陈梦奇、张仁玲卖淫二十余次,从中获利300余元,全部挥霍。其丈夫朱某某自愿为其假释后的监督和联系人,并负责其生活,又签订了监督联系保证书。。安徽省利辛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评估意见:村委会同意对李彩侠进行社区矫正,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利辛县司法局同意对李彩侠适用社区矫正。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13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26日获得表扬,获得考核积分239.1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财产刑5000元。该罪犯48岁。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彩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罪犯介绍、容留他人卖淫,但在原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入监后能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现利辛县司法局证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评判,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彩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