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金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1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051号

罪犯吕金英,女,1979年2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金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吕金英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吕金英于2009年10月、11月伙同李柏桐、董磊预谋,由吕金英偷出被害人家里钥匙,其他俩人入室后用胶带捆绑并持刀威逼被害人,抢劫现金,首饰等物,采用上述手段,共抢劫2起,价值14900余元。部分返赃。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15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2012年8月11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26日获得表扬,获得考核积分354.6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财产刑28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吕金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罪犯结伙入室,持刀捆绑被害人实施抢劫,社会危害极大。入监后能够认罪服法,多次受到表扬,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金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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