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晓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18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062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李晓玉,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德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晓玉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12日,罪犯李晓玉在家院内,忽听其父李志成喊"救命",便跑进屋见其男友被害人宋杰正在炕上殴打其父,罪犯李晓玉便与宋杰厮打在一起,并将其打伤,宋杰受伤从炕上窗户逃至院中,李晓玉持菜刀将其追上,并用菜刀将宋杰杀死,后移尸至自家房东的柴草垛。原判认定李晓玉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有过错,并给被害人家属一定补偿,。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月18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2013年9月1日获得奖励,2012年8月11日获得奖励,2013年1月13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获得考核积分348.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罪犯因家庭矛盾而杀人,犯罪后能够认罪,并在经济上偿被害人家属,入监后,认罪悔罪,多次受到奖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晓玉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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