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尚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1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191号

罪犯尚超,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3日作出(2002)松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超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同案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以(2002)吉刑终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超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刑执字第32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08年9月1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刑执字第332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尚超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0月6日晚,该犯在松原市宁江区临江街抢劫1起。杀死1人,2001年10月7日,该犯在松原市宁江区被害人家中抢劫,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抢得物品价值9040元。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09年2月26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2010年3月5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2010年9月3日获得奖励,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 2013年8月9日获得奖励,2013年1月12日获得奖励,获得考核积分381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财产刑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尚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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