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秀霞予以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89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89号
罪犯程秀霞,女,1963年1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磐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秀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程秀霞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至12月间,程秀霞与刘丽梅等人乘坐刘敏驾驶的机动车到磐石市取柴河镇王家村、兴隆川村、北兴村,烟筒山镇大力河村等地,散发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宣传法轮功邪教。其中散发法轮功宣传单及小册子700余份、光盘200余张。其丈夫李某某自愿作为该罪犯假释后的监督联系人,并负责其生活。自愿签订监督联系人保证书。。磐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办公室出具评估意见:同意对罪犯程秀霞社区矫正。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18日获得奖励,2013年9月1日获得奖励,获得考核积分169.2分。该罪犯51岁。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程秀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罪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原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入监后经民警教育2010年1月20日写了“法轮功”决裂书、揭批书、检举书、悔过书、保证书,2014年3月5日女子监狱出具该罪犯的表现综合材料载明,目前该犯思想稳定,改造积极,多次表示以后绝不在危害社会。综合全案评判,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改造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秀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