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少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082号
罪犯张少云,女,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西刑公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少云犯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1万元。没收房屋一套及车库一处。被告人张少云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四刑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少云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少云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张少云在2009年初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向红钢公司供应废钢铁,套取奖金1336万元后以现金及转账方式占为己有。2006年,该犯利用其父亲的职务之便,在没有实体经营的情况下收购铁皮,向红钢公司开1003张专用发票,共计1300余万元。2009年5月,同伙得到事情败露的消息后,将美元、港币、黄金等送到该犯家中,然后潜逃。该犯所得赃款、赃物全部返还四平红嘴钢铁有限公司。罪犯张少云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受到表扬2次、奖励1次,现有效法律积分342.6分。该犯月消费1387.67元,本次缴纳罚金1万元,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少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数罪,所犯罪行社会影响大,对刑罚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少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4年7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