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师金锁减刑一案决定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247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罪犯师金锁,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9月10日作出(1999)沈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师金锁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3000元,民事赔偿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9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03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师金锁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师金锁的减刑申请。
本院认为,该犯在申报减刑期间违反监狱规定在值岗期间睡岗,被监狱值班发现,监狱决定不予申报减刑,建议将案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师金锁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