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邵志财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2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97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97号

罪犯邵志财,男,1959年1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白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志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79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93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6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66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邵志财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9月,罪犯邵志财向同案提供被害人的住址和体貌特征并给5000元让同案找人帮他出气。同案于2002年10月3日晚伙同他人用铁棒将被害人杀死,后该犯支付11000元。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八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2月25日获得奖励,2012年7月28日获得奖励,2013年8月20日获得表扬,2011年7月29日获得奖励,获得考核积分307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10元。该罪犯55岁,该犯儿子邵全为其具保(15844667878),白城市洮北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该犯具保人能够为其提供住所和经济来源,所在社区能够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监管教育,同意该犯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虽已对被害家属民事赔偿,但庭审时认罪悔罪态度较差,未深刻认识到罪行的严重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志财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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