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兆阳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202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长刑执假字第0202号
罪犯姜兆阳,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0日作出(1996)吉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兆阳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5日以(1997)吉刑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姜兆阳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5月1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吉高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2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8年9月1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325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6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姜兆阳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姜兆阳于1995年1月至1996年6月间采取暴力和威胁等手段将到其家找宿的本村少女及幼女奸淫,致一人怀孕。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02分。该罪犯46岁,患双肺结核。该犯父亲(15563211871)为其具保,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出具评意见认为该犯涉案时年纪较轻,法律意识淡薄,有认罪悔罪表现,重返社会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恶性较深,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兆阳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