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段广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98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98号
罪犯段广林,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2日作出(2001)四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广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07年4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123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9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79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54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段广林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月18日13时,罪犯段广林在双辽市其父母暂住处与前来商量其妹妹婚事的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厮打,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被害人腰部一刀后致被害人死亡。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7月8日获得奖励,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2013年1月12日获得奖励,2012年1月17日获得奖励,获得考核积分383.5分。该罪犯44岁,该犯弟弟段广春(13844455881)为其具保,科尔沁左翼中旗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无前科,能与邻居和睦相处,适用社区矫正不影响辖区居民正常生活。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案民事赔偿在判决中未显示,不能体现被害人已经达成谅解,且余刑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广林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