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齐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91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91号
罪犯王齐,女,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白洮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齐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10月间,罪犯王齐伙同他人在沈阳市指挥、领导东北及内蒙地区的“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成员,利用互联网下载,翻译邪教头目左坤的讲话录音,上传下达左坤的信息指令,在哈尔滨市太阳岛等地给邪教组织人员讲真道,学习左坤的文章。现罪犯王齐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计分303.5分,2013年1月、2013年8月分别获得嘉奖一次。罪犯王齐经过狱内改造,认识到邪教的本质及危害,表示今后远离邪教,改过自新。罪犯王齐今年35岁,其母亲负责该犯生活来源,居住地河北省三河市司法局同意该犯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改造表现综合材料、悔过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