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玉书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96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96号
罪犯赵玉书,女,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8)农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玉书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玉书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期间,罪犯赵玉书伙同其他法轮功人员在自家先后四次印制法轮功书籍12000册,并由其他法轮功人员大部分运至长春等地散发。罪犯赵玉书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计分263分,2013年1月、2014年2月分别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获得嘉奖一次。罪犯赵玉书经过狱内改造,认清“法轮功”及李洪志是邪教组织,它反党反社会反人类,表示彻底与“法轮功”决裂,做到永不反弹。其弟弟负责该犯的生活来源,居住地农安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该犯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改造表现综合材料、检举书、保证书、揭批书、悔过书、决裂书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玉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玉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