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茜延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0997号
罪犯李茜延,女,1971年9月14日生,国籍不详,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延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茜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茜延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中下旬,罪犯李茜延先后两次以做法治病的名义骗取全某的金银首饰后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诈骗的事情被暴露后该犯就盗窃其叔叔李某的存折,到银行取出人民币10000元,其中9000元作为诈骗物品的价值还给了全海玉,剩下1000元被其挥霍。后又盗窃李某三本存折及身份证取出71076.69元和韩币3000937元。案发后追缴人民币82240.5元和韩币1004000元。现罪犯李茜延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计分259.5分,在监平均月消费147.18元。2013年9月获得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茜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赃款未全部返还被害人。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茜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