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盼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2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0977号

罪犯邹盼盼,女,1990年3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盼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邹盼盼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盼盼因与被害人交朋友分手后仍向其索要财物产生报复想法,趁和被害人约见面之机,指使同案抢劫被害人并向其描述被害人体貌特征。后同案用铁棒打被害人身体抢走金吊坠、手机,总计价值人民币2253元。案发后邹盼盼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现罪犯邹盼盼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计分183.6分,2013年8月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2月获得奖励一次,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邹盼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盼盼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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