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燕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2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0985号

罪犯孙燕,女,1992年9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朝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燕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902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孙燕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燕于2009年4月25日伙同他人在长春市朝阳区富锦镇,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抢走现金4930元;2009年5月4日,罪犯孙燕伙同他人经预谋将网友约至一旅店内,以捉奸方式将其抓走并多次殴打,抢走现金100余元及手机一部,并向其母亲索要1万元,非法控制被害人长达8个多小时。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现罪犯孙燕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计分216分,历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2012年8月、2013年1月分别获得表扬一次,2013年8月、2014年2月分别获得奖励一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余刑不足十一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燕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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