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倪铁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2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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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倪铁学,女,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铁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倪铁学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铁学于2010年4月至6月间,在通化市以能给被害人叶林办理工作为由,先后四次骗得被害人叶林、刘晓丽夫妇人民币193000元。赃款被其挥霍。现罪犯倪铁学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计分262.5分,在监平均月消费394.78元,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月、2013年9月分别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倪铁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赃款被其挥霍,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社会影响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倪铁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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