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冷胜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2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0967号

罪犯冷胜男,女,1994年5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宽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冷胜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冷胜男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冷胜男因与被害人李某某有矛盾而找到薛福志,指使其收拾被害人并承诺给其2000元。2011年6月23日,该犯告知薛福志被害人的位置,薛找来王孝岩等二人,三人将被害人强行带到德惠市火葬场附近,威胁被害人将衣服脱光并拍裸体照片,后三人强行将被害人带至在长春市的王孝岩家将其非法拘禁,对其捆绑、侮辱、强奸等。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13日获得奖励,获得考核积分147.6分,因违反监管秩序被扣分1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冷胜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冷胜男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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