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2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0951号

罪犯刘盼,女,1984年9月12日生,锡伯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长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万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吉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盼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间,被告人纪童与其妻刘盼预谋从汽车专卖店购买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辆,再以能买到试验车为诱饵,低价出售,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钱款。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纪童、刘盼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多名被害人信任后,分别与多名被害人签订了《委托购买车辆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骗取各被害人购车款共计人民币870.20万元,赃款被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少部分用赃款购买的物品。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8月24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25日获得奖励,获得考核积分220.1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735元,已执行财产刑53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赃款大部分挥霍,被害人损失未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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