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崔某某、张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5民初51号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某某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建军
被告人崔某
辩护人王立君、姜雪娇,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韩某某诉被告人杨建军、崔某某、张某民事赔偿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韩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建军、崔某某、张某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韩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杨建军、崔某某、张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迪逊
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