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杰斌与被申请人郑莉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申请人牛杰斌与被申请人郑莉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27:06 |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济中民申字第9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杰斌,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莉莉,女,汉族,1981年3月25日出生。 申请人牛杰斌与被申请人郑莉莉离婚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郑莉莉于2011年5月19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1)济民一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牛杰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济中民三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牛杰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杰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一、其父母以13.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周园路的房子卖掉,又加2.5万元,并以2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济水苑B区9号楼2单元402东房产(含22号车库),该房子应该有老人的份额,原审判决却不顾济水苑的房子是用申请人婚前老人购置房产的基础上换置事实,否认老人应占的份额。其认为济水苑的房子最起码的分配方式应该是16/21.8的比例为其父母的,剩余5.8/21.8才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申请人父母四人共同所有,依法均分。二、二审中,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了济水苑的房子是用周园路的房子加钱后购买的事实、苗建峰的借据仍在申请人手里的事实、双方购买豫U-D5588号牌轩逸轿车一辆没有办理过户的事实、御驾村宾馆已经转让的事实,但二审对被申请人明显隐匿财产的行为不给予认定,对申请人的证据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拿走的债权、轿车、经营宾馆所得的27.75万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是隐匿财产的行为,依法应不分或少分。 本院认为,一、牛杰斌申请再审称其父母卖旧房的13.5万元用于购买新房,但其并未提供新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将本案争议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将该房产归申请人牛杰斌所有,牛杰斌补偿被申请人郑莉莉28万元,并无不当。二、关于牛杰斌申请再审称的豫U-D5588号牌轩逸轿车、御驾村宾馆及共同债权6.5万元,因该三项诉争标的均涉及案外人,故原审判决在离婚诉讼不予审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牛杰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杰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钢 战 助理审判员 张 莎 莎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正 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