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锋、王八斤、田永亮犯赌博罪

文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24
被告人贾锋、王八斤、田永亮犯赌博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7:55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锋,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八斤,曾用名王老八,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2012年6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本案赌博犯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永亮,曾用名田冇子,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2]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锋、王八斤、田永亮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锋、王八斤、田永亮及被告人贾锋的辩护人智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自2012年8月至同年9月份,被告人贾峰、王八斤、田永亮等人组织多人用扑克牌“推牌九”赌博,抽头渔利达五十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贾峰组织并参与赌博七起,被告人王八斤组织并参与赌博六起,被告人田永亮组织并参与赌博五起。

1、2012年8月28日晚上,被告人贾峰、田永亮、王八斤组织余亚楠、王恒等数十人在汝南县官庄镇张立峰家经营的“欢乐谷”饭店内赌博,抽头渔利达七万余元。

2、2012年8月29日晚上,被告人贾峰、王八斤、田永亮组织余亚楠等数十人在汝南县板店乡李小举养猪场内赌博,抽头渔利达五万余元。

3、2012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峰、田永亮、王八斤组织余亚楠等数十人在汝南县三里店果园村赌博,抽头渔利达十五万余元。

4、2012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贾峰、王八斤组织余亚楠、杨洋等数十人在汝南县老君庙肖兵家赌博,抽头渔利达十三万余元。

5、2012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贾峰、王八斤组织余亚楠、杨洋等数十人在汝南县老君庙陈春生家赌博,抽头渔利达十万余元。

6、2012年9月一天晚上,在汝南县留盆大冀玉米地里,被告人贾峰、田永亮组织他人赌博,共分抽头钱3000元。

7、2012年9月上旬一天晚上,在汝南县三门闸菜场南窑厂内,被告人贾峰、王八斤、田永亮组织余亚楠等人赌博,抽头渔利达二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贾峰、田永亮、王八斤因聚众赌博被群众举报,被告人贾峰、田永亮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峰、王八斤、田永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立峰、盛军卫、陈胜利、李小举、肖兵、任国庆、余亚楠等人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案件查获证明、汝南县公安局对涉案其他参与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八斤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峰、王八斤、田永亮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峰、王八斤、田永亮多次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主从犯不宜区分,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峰、田永亮因涉嫌聚众赌博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赌博犯罪事实,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八斤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25日止)。

二、被告人王八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25日止)。

三、被告人田永亮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赵海港

 审  判  员 游大庆

 人民陪审员  唐新伟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清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