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管竹山、管竹涛与上诉人郑州市中心医院,被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管竹山、管竹涛与上诉人郑州市中心医院,被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6:3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终字第76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竹山,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竹涛,男,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郝义彬,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太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祖勤,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管竹山、管竹涛因与上诉人郑州市中心医院,被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管竹山、管竹涛的委托代理人江华星,上诉人郑州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付丽,被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祖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鲁金焕 审 判 员 申付来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元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