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春财盗窃一案
| 被告人曹春财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53:42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0283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春财,男,37岁,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5月22日因无逮捕必要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春财盗窃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0305号起诉书,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春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2013年3月3日晚,曹春财伙同郭来清(在逃)窜至泌阳县马谷田镇南岗村委四银沟附近将谭亚伟养猪场正在使用的水泵偷走。经物价评估:该水泵价值为1447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春财将水泵退还被害人谭亚伟,谭亚伟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春财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席居全、苏永胜、李增林、关峰的证言、价格鉴定书、泌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春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春财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曹春财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被害人谭亚伟财物,得到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春财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田 永 伟
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柯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