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普灵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绍兴市普灵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6:16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催字第327号 |
申请人绍兴市普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东,执行董事。 申请人绍兴市普灵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400051 21362631、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收款人为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30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华夏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市普灵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