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泽远与隋新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丁泽远与隋新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2:23:40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荥民二初字第620号 |
原告丁泽远,男,60岁。 委托代理人赵扬宁,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新平,男,42岁。 原告丁泽远诉被告隋新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丙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泽远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扬宁,被告隋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份开始跟随被告在荥阳市索河办紫荆名苑小区物业服务处上班,具体从事保安工作。原告辛勤劳动,截止2013年2月,被告已拖欠原告工资18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8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荥阳市紫荆名苑从事物业服务以及所诉的欠款数额属实,但被告隋新平是荥阳市紫荆名苑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的是荥阳市紫荆名苑全体业主的利益,原告应向荥阳市紫荆名苑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隋新平支付所欠工资,属诉讼主体错误,被告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荥阳市紫荆名苑业主委员会经选举成立后,于2010年5月17日在荥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被告隋新平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2012年6月起,原告丁泽远在荥阳市紫荆名苑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900元,截止2013年2月,尚有1800元的工资未被支付。原告于2013年6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隋新平立即付清所欠工资1800元。 本院认为:荥阳市紫荆名苑业主委员会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隋新平作为荥阳市紫荆名苑业主委员会主任,从事该小区物业服务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原告起诉被告隋新平要求支付所欠工资,属起诉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泽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丙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芳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