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小强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2:06
被告人刘小强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2 09:00:45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方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强,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09155770, 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方城县独树镇代岗村代岗3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刘小强驾驶一台31235型挖掘机在广阳镇北关庄村北罗庄罗付强家伐树时,因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被挖掉的一棵杨树将被害人罗XX砸伤,罗XX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小强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刘小强受他人雇佣驾驶一台31235型挖掘机到广阳镇北关庄村北罗庄罗XX家平整其门前土堆,在作业过程中,被告人刘小强按照罗XX的要求将其门前的一棵杨树挖掉,因被告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被挖掉的杨树在倒地过程中将罗XX砸伤,罗XX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小强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小强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9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王XX、罗XX、罗XX证言、伤痕照片、诊断证明、挖掘机租赁合同、被告人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尸体照片、现场平面图、调解手续。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强在挖树过程中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小强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小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文大强

                审判员     丁留长

                审判员     郭  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司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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