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方慧诉被告李亚楠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朱方慧诉被告李亚楠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0:26:49 |
|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获民初字第681号 |
原告朱方慧,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金富,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亚楠,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方慧诉被告李亚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方慧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富,被告李亚楠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因原、被告都系再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有一八岁男孩李xx,原告有一四岁女儿王xx,被告不和原告一心生活,三次强迫原告流产。被告还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原告认为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女儿王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属实。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1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都系再婚,原告带一四岁女儿王xx,被告有一八岁男孩李xx,原、被告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女儿王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再无和好的可能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双方都还很年轻,思想上还不成熟,存在一定的感情波动,但这些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当更加珍惜这段婚姻,故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朱方慧与被告李亚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方慧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献梅 审 判 员 饶艳辉 人民陪审员 郑跃标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穆应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