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帅帅诉被告孟大妞、孟国印婚约财产纠纷案
| 原告常帅帅诉被告孟大妞、孟国印婚约财产纠纷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2 09:44:18 |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项民初字第00846号 |
原告常帅帅,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官会镇常营村。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大妞,女,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官会镇官北行政村。 被告孟国印,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官会镇官北行政村。 原告常帅帅诉被告孟大妞、孟国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艳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新华,被告孟国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大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农历2012年正月份原告和被告孟大妞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原告按习俗向被告下彩礼20000元。后因双方都不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致使原、被告双方婚约关系破裂。事后原告找到被告索要彩礼,被告拒不返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孟国印辩称:1,我们从未要求过原告下彩礼, 20000元彩礼是下给原告的媳妇孟大妞了;2,原告在外又找一个女朋友且已经怀孕6个月了,才提出给我们不愿意的,我不同意返还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告常帅帅与被告孟大妞于2012年正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婚约关系,原告常帅帅按农村习俗向被告方下彩礼20000元。后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原告找到被告索要彩礼,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2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约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的感情基础上,不应以金钱和物质来维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结合本案实际及相关司法实践,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大妞、孟国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常帅帅彩礼款14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艳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牛凌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