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军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2 09:48:29 |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老刑初字第59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军伟,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2013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伟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帆、被告人李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军伟到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宫移动营业厅,在自助缴费机上缴完话费后,发现营业厅内一柜台上有一排待售手机,李军伟趁柜台处无人之际,将柜台上一部灰色HTC手机盗走,后经洛阳市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为HTCZ710T型号,被盗时价值为24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手机照片、李军伟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证明、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接受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青年宫营业厅员工张XX的陈述、洛阳市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军伟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退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李军伟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军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姬玲利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吴辰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