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亮与被告马华伟买卖合同纠纷案
| 原告王亮与被告马华伟买卖合同纠纷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2 09:49:13 |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项民初字第00648号 |
原告:王亮,男,汉族,1980年10月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白楼乡沙窝村。 被告:马华伟,男,汉族,30岁左右,住河南省项城市官会镇马小庄村。 原告王亮与被告马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亮诉称,2009年至2012年被告马华伟在北京搞建筑期间,要我给他提供沙子、砖头。当时我在北京专门拉沙子、砖头卖给他们这些建筑商,马华伟和我联系,我就卖给马华伟沙石料,以前的帐都已结清了,还剩余20900元的沙石料款没给我,之后我曾多次向被告追要此款,被告不是避而不见就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我货款20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马华伟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马华伟在北京搞建筑期间,要求原告王亮给他提供沙子、砖头。后经原、被告双方算账,被告于2011年4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共欠原告沙石料和少量运费款20900元。以后原告向被告追要此款,被告不予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沙石料和运费款20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沙石料、运费款共计20900元的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原告沙石料及运费不还无理,对此引起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华伟偿还原告王亮沙石料及运费款209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20元由马华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冰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任清铭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 艳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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