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风贵盗窃一案

文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2016-07-08 22:41
被告人董风贵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02 10:01:27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延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风贵,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9月24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8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4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1年4月3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3月1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风贵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董风贵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风贵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风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2月17日夜里,被告人董风贵步行窜至延津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六楼南走廊东头,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杨××放在病床上深灰色袄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挥霍。

    2、2012年12月24日夜里,被告人董风贵步行窜至延津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六楼南走廊东头,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程××放在病床上衣兜内的60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挥霍。

    3、2013年1月15日夜里,被告人董风贵步行窜至延津县妇幼保健院住院部二楼急诊室,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马××放在病床上衣兜内的15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挥霍。

    4、2013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董风贵步行窜至延津县妇幼保健院住院部楼前,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放在电动三轮车包内的1300元现金及3张银行卡盗走。赃款已挥霍。三张银行卡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5、2013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董风贵步行窜至延津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八楼810病房,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放在病床上枕头下裤兜内的370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挥霍。

    6、2013年1月29日夜里,被告人董风贵步行窜至延津县人民医院老病房楼三楼西头北侧11号病房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郭××放在上衣兜内的725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7、2013年1月29日夜里,被告人董风贵步行窜至延津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五楼509病房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杨一×放在28号床的一件黑色羽绒服及30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董风贵共盗窃七次,共计14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风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等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1张;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风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风贵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风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许英杰

                             审 判 员 裴跃华

                           助理审判员 邵明月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丰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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